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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代號03-01-AT08-59
課程時數12小時
課程等級基礎課程
課程期數第59期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予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獲經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信託業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本會為公會核可之信託業務專業訓練機構,歡迎信託業管理人員踴躍報名參加。**報名後先勿繳費,待收到上課通知後再行繳交**
( 含講義、研習證書、點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