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個資蒐集告知事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為執行業務或履行相關契約,並保障您的權益,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 一、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二、蒐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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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教育或訓練行政必要工作之需要
- 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
-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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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一 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護照號碼等。)
- C○一一 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 C○五一 學校紀錄。(例如:大學、專科或其他學校等。)
- C○五二 資格或技術。(例如:學歷資格、專業技術。)
- C一○三 與營業有關之執照。(例如:執照之有無。)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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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基金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境內)
- 對象:您的個人資料係由本基金會依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如有法令規定或契約委託,將提供資料給第三方利用。
- 方式:本基金會將透過數位檔案及實體紙本型態蒐集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五、當事人得行使權利及方式
您可以透過書面申請方式,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權利: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本基金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得於15或30日內為當事人申請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將原因通知當事人。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本基金會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基於以上特定目的,您需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予本基金會,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本基金會將無法提供您相關業務之服務,請您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