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時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1條規範: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若保護機構辦發現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或董事會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214條及第227條準用第214條之限制。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200條及第227條準用第200條之限制。本課程特別邀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律師,透過相關案例分析目前法令之規範。證基會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為「建立董事、監察人常態進修管道」之主辦單位,學分受主管機關認證。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六八0一號函辦理。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第五十條:「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