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基會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為「建立董事、監察人常態進修管道」之主辦單位,學分受主管機關認證。依財政部(前)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六八0一號函辦理。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規定,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指定機構辦理之公司治理相關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四條規定,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
◎依《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於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並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
課程說明:
一、指導單位:法務部
二、主辦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三、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時間:115年8月26日 上午9:30~12:30
六、講者:
(一)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科科長 魯志遠
(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 鄒宗萱
(三)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榮耕
(四)台灣數位安全發展協會理事長 劉彥伯
七、對象:
(一)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之司法聯盟鏈相關人員
[課後評量達70分(含)以上者,可依「司法聯盟鏈人員管理作業要點」第伍、三、3、(2)點,認列司法聯盟鏈內部人員回訓機制3小時]。
(二)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公司治理主管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及「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認列進修時數3小時]。
(三)政府單位負責AI、個資、資安、智財等相關業務人員
[可認列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