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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1月27日(八七)臺財證(七)第79028號函辦理,本基金會為指定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機構。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業務員登記前,須參加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期貨商之業務員,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由證期會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本課程訂有考評辦法,於課程結束時,舉行綜合測驗,成績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訓練成果將函報期貨公會登錄及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