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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二、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本基金會依據87年11月27日(87)臺財證(七)第79028號函為辦理職前訓練之機構。本課程訂有考評辦法,於課程結束時,舉行綜合測驗,測驗合格者(70分為合格),頒給結業證書。訓練成果將函報期貨公會登錄及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