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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9月28日證期(券)字第1110355277號函辦理,考量銀行、保險公司依據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所得從事證券業務範圍僅止於協助客戶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並無涉及證券交易及後檯業務。本基金會特規劃「證券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職前訓練班」課程,針對銀行與保險業登記證券商共同行銷人員開設6小時職前訓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