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本基金會為辦理期貨顧問從業人員職前訓練之指定機構(93.11.09金管證七字第0九三000五四五二號函)。 本課程訂有考評辦法,於課程結束時,舉行綜合測驗,測驗合格者(70分為合格),頒給結業證書。訓練成果將函報期貨公會登錄及主管機關備查。